近日,省人社厅出台了《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的,从12月1日起,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其工作时间进行重新认定。咨询电话:12333。
认定表将归入职工档案
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档案托管单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科(处)负责。
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应当将《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及相关附件归入职工档案,作为确认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的有效凭证。
办理认定需带齐材料
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在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簿;3.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各类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5.由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因火灾、被盗等而全部或部分损毁的有关证明手续;6.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工种卡、工作证等;7.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者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8.《吉林省劳动者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一式三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严禁擅自涂改档案内容
东亚讯(记者毕成功)昨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档案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在职职工档案。另外,用人单位应制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严禁用人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损毁档案内容。
(本文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