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需要,是档案馆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规定,莲湖区档案馆决定,在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对馆藏1979年以前形成的现已年满30年的档案进行了开放审查工作。经审查,确定25个全宗7201卷档案符合开放规定,陆续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范围 莲湖区馆馆藏中共莲湖区委、莲湖区人民政府及其现行工作部门满30年的按照规定应公开的所有文书档案,这部分档案真实地反映了莲湖区的历史面貌及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是研究我区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史料。 二、查阅方法 1、凡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工作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经本馆同意,办理阅查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利用。 3、查阅利用开放档案,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三、利用的要求1、利用者如需摘抄、复制有关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同志复印,拍摄由档案馆人员代办。 2、档案馆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 3、凡从本馆摘录、复制的档案,不得私自转让、出卖、或携运出境,违者将依法处理。 4、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必须征得档案馆和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出版。 四、 开放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17:30(夏天3:00至17:30)地址:红埠街59号(莲湖区政府一楼)。 为方便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本馆开展信函、电话咨询及网上查询服务(网址http://www.xalhda.gov.cn ),咨询电话:87310601 热诚欢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前来查阅利用档案!本馆工作人员将为利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西安市莲湖区档案馆
2009年7月